四體質與辨證
體質是辨證的基礎,體質決定臨床證候類型。同一致病因素或同一種疾病,由於患者體質各異,其臨床證候類型則有陰陽表裡寒熱虛實之不同。如同樣感受寒邪,有的人出現發熱惡寒,頭身疼痛,苔薄白,脈浮等風寒表證;有的人一發病就出現畏寒肢冷,納呆食減,腹痛洩瀉,脈象緩弱等脾陽不足之證。前者平素體質尚強,正氣御邪於肌表;後者陽氣素虛,正不勝邪,以致寒邪直中太陰,故出現上述情況。又如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所發生的感冒,由於病邪不同,體質各異,感受也有輕重。因此,其臨床類型有風寒風熱兩大類別,以及挾濕挾暑等不同兼證。同病異證的決定因素,不在於病因而在於體質。如仲景所論之傷寒,其傳變途徑一般是由太陽而陽明而少陽,然後傳人三陰。為什麼有的人從厥陰而熱化,有的人卻從少陰而寒化。其原因就在於,從熱化者素體陰虛,從寒化者素體陽虛。由此可見,病因相同或疾病相同,而體質不同,則出現不同的證候。另一方面,異病同證亦與體質有關。即使是不同的病因或不同的疾病,由於患者的體質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點,常常會出現相同或類似的臨床證型。如洩瀉和水腫都可以表現出脾腎陽虛之證。這可能是由於雖然病因不同或疾病不同,而體質相同,所以才出現了相同的證候。可見,體質是形成“證”的生理基礎之一,辨體質是辨證的重要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