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委員會辦公室的權利
1.取消延遲或終止比賽的權利僅被授於委員和團隊主席。,具體定義如下
*取消。取消一場比賽就是使它無效而且不作重新安排它的準備或將它的分數與其它表現的數據包括進團隊的記錄中。
*延遲。延遲比賽就是推遲它的開始時間到一個更晚的日期或在比賽開始後暫停它並在更晚的時間作好重新開始的準備,暫停前的所有分數和其它表現數據被加入重新繼續比賽後的得分和數據內。
*終止。終止比賽就是在60分鐘完整比賽中結束它,以一次完整的比賽正式記入它,並不在晚點的時間做繼續的準備。委員或團隊主席可以在緊急時終止一次比賽。如果在他的觀念裡,它是合理的,它不會改變最終的結果或不會對其它任何參與的團隊的競賽項目產生不利影響。
*淘汰出局。除了有犯規情況外,任何委員會成員聯盟主席及他們的代表,包括裁判員,都無權單方面宣佈參賽隊伍淘汰出局。淘汰出局只有在比賽因一方隊伍的過錯或拒絕參賽二無法進行時,才可被宣佈。此時,另一隊如果做好準備且希望參賽的,就可以2-0的比分獲勝。
2.如果有意外情況發生,要求取消延期或終止比賽的,委員會辦公室內確保在控制內的最高代表,可與委員會成員聯盟主席或比賽當日由聯盟委任的負責官員協商,確認此項決定。。如果當天環境狀況已確認,聯盟代表仍應與氣象局及聯盟俱樂部體育場及當地政府的合適的安全部門人員協商。如果當時沒有委員會辦公室代表確保比賽在控制中的,裁判員就可全權負責。
3.在安全問題急需確保的情況下,委員會辦公室代表可以在與裁判員協商後設置一段暫停時間,如果經過授權,也可將參賽者轉移出賽場。委員會代表應確保觀眾球員比賽官員觀看區的非參賽人員及其他場上人員,例如攝影師和啦啦隊員的安全。
4.如果可以的話,聯盟官員辦公室的代表們可以與2個參加的俱樂部的授權代表商卻任何委員會聯盟主席包括取消延遲或終止的決定。
5.如果委員會和聯盟主席決定取消延遲終止一場比賽,由他的代表或比責當天的官員宣佈,決定的方式例如用公用地址從裁判的無線話筒宣佈,用主隊公用地域或與電台和其它媒體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