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遺傳學”父親需負責任嗎
2012年,廣州中院少年庭審判長黃文勁主審此案,認為本案焦點在於大衛是否小亮遺傳學上的父親大衛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法官認為,目前試管嬰兒的操作存在監管漏洞,取證十分困難。現有證據顯示,此前在阿華生育前兩女時進行胚胎製作時,相關手術同意書顯示的是阿華丈夫的簽名。大衛作為“精子主人”未曾公開到場,可見胚胎掌握在阿華手上可能性更大。法官認為,兩人感情早破裂,送子之說亦背常理,綜合分析證據,不予推定親子關係。
法官認為,即便是親子關係成立,但沒證據顯示大衛知情同意,亦無法認定大衛是小亮法律上的父親,要求大衛撫養小亮,理由不成立。此外,如大衛若作為遺傳學父親,與阿華是共同擁有“小亮”胚胎的處置權,大衛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