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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路:女方需證明男人性能力不行?

刊登日期:12-23-  點擊:
【導讀】:男人被女人說性無能這個罪名來被判處離婚這點讓男人很不爽,為什麼會這樣shy;因為ldquo;性福rdquo;與否,在婚姻...

     男人被女人說性無能這個罪名來被判處離婚這點讓男人很不爽,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性福”與否,在婚姻關係和婚姻性生活中很重要。

     就我看來,離婚案件中女方有一條絕技,而且屢試不爽。那就是指責男方“不能人道”。特別是對婚後無子家庭,這一訴訟技巧很有殺傷力。

     而且,這一招例外於“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理,很少見有法官在此種情況下仍要求女方舉證,更少見有法官主張此時的男子有權拒絕鑒定。簡直是一招制敵啊,直逼命門,不但讓對方無話可說,反而有些無地自容,甚至於暴跳如雪咆哮公堂。

     就我所見,這種情況下,男方一般都會選擇協議離婚,只寫感情不和而隱去真實原因。理由倒也簡單,如果在法律文書中寫明這一事實,豈不讓人沒法活了­有這種病,怎麼再可能再續姻緣­如果再按時下某些達人的觀點,將裁判文書上網,即便是按學者所說進行處理,相信這種案件對當事人的殺傷力也大。

     當然,這種事在訴訟中也不能偏聽偏信一方之辭,一般要進行了鑒定。但就是所見,大部分鑒定都認定了上述事實。可能有兩個原因,一則說明這個問題事關人的顏面,所以主張者肯定謹慎;二則國人患“舉而不挺鋌而不久久而不堅堅而不行”者多矣,遍地的牛皮癬性病小廣告可不是空穴來風。一句話,時下國人的種子質量成問題。

     其實,歷史上也有這樣的案件。

     民國12年,有山西女子東方玉簫訴柴庸福解除婚約案,東方玉簫指稱“柴有精神病不通人道,且於夜間疾作時,屢以鐵木重器擊傷家人”。

     不愧為女子師範學校,廖廖數語就提示了問題的根本。這樣的婚約怎麼能履行­

     康乃爾大學醫科博士法院鑒定人趙天放的鑒定認為柴庸福神經組織不完,每分鐘呼吸達五百次以上,是血液循環亦大異常人。現在醫術只能達於安靜神經之程度,至於此項神經組織不完者,殊屬無法治療;再該柴庸福生殖器,年已二十五歲,仍如臍狀,長一寸,直徑三分,用兩手安之增出五分之一,投以興奮劑亦無奮發之狀,是以失其作用。

     這樣的案件結果,太原中正地方審判廳民事第一庭當然要判決“婚約撤銷財神返還”了。

     不惟此,我們的解放區也有這樣的案件,而且根本就沒有用鑒定。想來還是人民法官水平高呀!

     那就是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的上訴人侯丁卯與被上訴人侯張氏離婚案。

     侯張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經錯亂病,不堪同居,要求離異,訴於慶陽地方法院,經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

     侯不服一審,上訴。

     經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傳訊兩造,侯丁卯確為不識五以上之數,不曉自己之年齡,不識農時,更不知男女之樂,神經錯亂,傻而且有羊羔風不治之惡疾。

     法庭認為,查侯丁神經錯亂,不識五以上之數,不知自己年齡,更不知男女之樂及夫婦之情,且患有羊羔瘋病,既已當據訊明,上訴人謂侯丁年青力壯,並無不治之病,顯屬遁詞;而欲以侯丁之侄與侯張氏為嗣子,亦何能彌補侯張氏終身幸福之缺陷,侯張氏結婚以來苦惱九年,侯丁病癒無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觀,要求離婚,實出諸不得已異之衷心,更何得指為張明之唆使圖財,原判依邊區婚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之規定,判決侯張氏與侯丁離婚,於法於情均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故判決如主文。。

     這是發生在八十前的一起離婚案件。因男方患有精神病,在久治不愈的情況下,女方提出離婚訴訟。

     那麼,這種案件在今天,我們是怎樣審理的呢­

     第一個問題就是判明男方的精神狀況。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當然,該條還規定,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這種精神病鑒定是必不可少的。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這種鑒定的費用也是由女方來支付的。

     其實不僅僅是費用,這還需要假以時日,少則月餘,多則以年計。所以有“在舊社會打官司需要錢多,在新社會打官司需要命長”的坊間說法。

     解決了精神問題,還需要指定監護人。眾所周知,當前的監護權很難講是權利,更多的盡義務,因此作為一個“經濟人”是絕不願意主動承擔監護責任的。更何況法律還規定了對指定不服的訴訟程序,這樣時間和金錢又一輪開始浪費。

     即便這些都解決了,我們的法院也不一定就判決離婚。因為既然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已經存續長達九年了,說明雙方還有一定的感情,搞不好就會判個“不准予離婚”。

     其實這種離婚案件還有一個法律不能解決的難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經濟條件較差,如果判決離婚,女方當然是幸福了,但患有精神病的男方的生活怎樣解決­靠其父母,一般年齡偏大;靠其兄妹,這種道義責任自然是法律不能強制的。能推給社會嗎­社會上有什麼機制來解決­如果當事人天天賴上了判案的法官,作為一個小法官你吃得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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